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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