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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