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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代理人康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务琐事吵打。我们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7月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原告主张感情破裂,有证人刘**、刘*乙出庭,但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因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负举证责任,原告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团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与被告高*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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