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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