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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