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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