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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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