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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