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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