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杨**、杨**、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以不再对三被告主张索要彩礼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杨**、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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