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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被告杨**、杨**、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杨**、杨**、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以不再对三被告主张索要彩礼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杨**、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元,减半收取1071.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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