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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