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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媒人刘*介绍认识,于2014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为了迎娶被告,通过媒人说合,我家共包干给付被告10万元,(包括财礼、衣服等款),后因被告要求买车,而且当时双方都没有驾驶本,于是我们便又给被告压车款5万元,共计给付其15万元。我们结婚近一年的时间里,双方实际共同生活都不到三个月的时间。被告根本没有和我好好过日子的心,而我对被告一直是忍让再忍让。可谁曾想被告得寸进尺,今年7月份,被告和我说:“以后我想干啥就干啥,你别管。电话你也别给我打,如果你能做到,我就还能和你过,否则我一天也不想和你过。”后来双方曾多次商量离婚事宜,但终因财物退归不能达成一致而未果。至此,我认为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我强烈要求与被告离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退归婚前给付的财物款及压车款等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刘*介绍认识,于2014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等共计10万元,后又给付被告准备用于购车款5万元,共计给付15万元。原、被告于今年农历四月初七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婚前给付被告的彩礼及购车款,因结婚时间较短,应部分退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和被告董某某离婚。

被告退归原告彩礼及购车款共计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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