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李*、张**婚约财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李*、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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