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李*、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谌*某与被告谌*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某某与郭*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吕*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