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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