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翁*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翁*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1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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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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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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