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再给被告黄某某一次机会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某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原告谌*某与被告谌*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某某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翁*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