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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