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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启洁诉安佰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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