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聂*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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