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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延光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延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候延光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订婚后,当年12月24日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较好,于2009年8月27日生一女取名侯某某。自从生下女儿后被告性格不断改变,整天与原告挑衅是非,致使原告整天度日如年,而且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并要求原告给付巨额的财产,原告无法承担起被告的苛刻要求,被告无理与原告闹事不停。原告为了摆脱这种冷酷残忍的婚姻,只能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候**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及婚生女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高*翙辩称:1、被告没有挑衅是非的事实,女儿出生后被告由于照看女儿对原告有所忽略,但主要是原告赌博欠下巨债作怪;2、原告所谓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并要求给付巨额财产也与事实不符;3、关于诉讼费用,被告不同意承担,原告的收入远高于被告。综上,被告恳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高**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被告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真实性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订婚后,2007年12月24日自愿在神木县婚姻登记部门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于2009年8月27日生一女取名侯某某。现原告诉请求判令: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原告候延光与被告高*翙自愿登记结婚,且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女,婚后感情较好,双方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同原告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不能因一时之气,就不顾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及照顾婚生女儿健康成长之责任,提出离婚之诉。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且子女正需父母呵护健康成长,双方应相互给予对方建立和谐夫妻感情和共建美满家庭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候延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候延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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