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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时常借故打骂原告,致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08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婚生女孩,取名“周某某”。后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7月20日,原告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诉求。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经庭审调查认定的,证据材料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经过充分了解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共同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本院无法确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汪*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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