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吴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吕*与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巍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小孩吴*甲、吴**由吕*抚养,由吴*支付吕*小孩吴**的抚养费每月600元(从2013年9月起至吴**年满18周岁止,定于每月4号前支付)。因吴*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经权利人吕*申请,2016年1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已将小孩吴*乙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每月600元的抚养费付清给申请人吕*。在支付小孩吴*乙的抚养费问题上,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小孩吴*乙从2016年1月起由吴*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吴*乙的抚养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巍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由吴*支付吕*小孩吴*乙的抚养费每月600元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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