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饶*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黄*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饶*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回对被告饶*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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