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京卫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京卫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京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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