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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京卫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京卫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理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毕京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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