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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等计15346.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没有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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