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与被告高*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高某琼诉黄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熊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罗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吴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辜*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