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1月7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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