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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俩人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结婚半年后即分床。2014年7月,我与被告闹了点小矛盾,被告回了娘家,至今未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李某某偿还彩礼款3.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婚后原告向我借款1.1万元用于偿还王某某个人婚前债务,该款要求王某某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7月。原、被告为琐事争吵后,李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3年1月29日,王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借款1.1万元用于偿还婚前债务。2015年10月16日,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中,李某某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王某某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李某某提交的借条、财产协议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感情,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返还彩礼款3.3万元,被告李某某不同意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四年有余,且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要求原告王某某偿还婚内借款1.1万元,并提交欠条及财产协议予以证实,原告王某某对债务予以认可,但以无能力支付为由不同意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某为李某某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1.1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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