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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