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司龙翔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洪妹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未执行5133958.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丽*执民字第2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