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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