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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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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