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鲁**、张*、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相关信息,无法将诉讼材料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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