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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与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月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邸**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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