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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