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与被告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侯*诉称:侯*与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12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长女名齐*乙,幼女名齐乙某。由于双方年龄相差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加之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另齐*甲还经常对侯*实施家庭暴力,以致无法共同生活。现侯*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与齐*甲离婚;2、抚养婚生女齐乙某,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医疗费与教育费各半承担。

被告辩称

齐某甲答辩称: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侯*所称年龄差距大没有共同语言不是事实,另齐某甲并未对侯*实施过家暴,为了孩子和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

侯*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侯*及齐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于2010年10月2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

齐某甲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侯*所提交的证据一、二系有关部门出具身份证件及证明性文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侯*与齐*甲经侯*的叔叔介绍相识后,即同居生活,2009年7月14日生育一女名齐*乙,现就读于枞阳某某小学一年级;2010年10月27日,补办结婚证,2012年农历腊月20日生育幼女齐*某,齐*乙与齐*某均由齐*甲照料生活。2015年4月10日,侯*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2015年11月13日,侯*诉至法院要求与齐*甲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侯*与齐*甲自缔结婚姻以来,婚后并无大的矛盾,且育有两个孩子,只要双方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相互多交流和沟通,相互尊重,夫妻和好是可能的;另侯*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侯*要求与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要求与被告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