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离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之(2013)沾河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拒不履行,申请人王**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外出务工,居所不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王**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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