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与被告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朋某某不同意调解,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邵*与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黄**的父亲黄**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