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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感情日渐疏离。原告妹妹在武汉上学,周末居住在原、被告家中,被告与其不和,时常发生口角。2014年在原告妹妹参加工作面试的前一晚,被告竟通过手机软件设置每半小时骚扰一次,严重干扰了原告妹妹的面试发挥,其后还打举报电话称原告妹妹有,干扰其入职。原告于2014年6月离家,同年7月到苏州工作,并于11月赴美工作,未来数年都会留在美国。婚前,原告出资11万,被告出资18万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绿色家园的房产,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公积金贷款由原告偿还,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感情,双方从2014年6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2004年一见钟情,经过7年的恋爱缔结了婚姻,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孝敬双方父母。原告妹妹在原、被告结婚后,每周末都在原、被告家中居住,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正常生活,给被告造成种种不便,双方才发生了矛盾,被告愿意改正。原告因工作地点变化,于2014年7月到苏州工作,11月赴美工作,系因工作需要出差,并非因感情破裂而分居。综上,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希望能挽回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相识,恋爱7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原告妹妹在武汉上学,周末在原、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发生矛盾。2014年6月,原告妹妹在入职考核时,被告打举报电话,矛盾进一步激化。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极大的伤害了原告及家人的感情,双方感情已破裂,遂于2014年7月到苏州工作,11月又赴美工作。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相恋7年后缔结婚姻,具有牢固的感情基础。被告在与原告家人的相处中发生了矛盾,处理方式欠妥,但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十分珍惜与原告之间的感情,因此双方如果正确面对矛盾,妥善处理,加强沟通与交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目前因工作原因赴美,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许*与被告陈*离婚。

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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