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的父亲黄**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漳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婚生儿子黄**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已支付了婚生儿子黄**的生活费,但尚未支付教育费,为此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的银行账户、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将被执行人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