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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朱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肖*未按时参加调解,朱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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