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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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