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邵*与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黄**的父亲黄**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魏**、魏**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