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颖诉被告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原告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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