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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x继承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赵x1、赵x3、赵x4、赵x5、赵x6、杨x、刘*、李x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应尊重1998年原审对遗产分割的结果,不应作出与原审判决不一致的判决结果。一、二审判决超出了赵x1再审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法院没有按时收集赵*提请的调查内容。诉争房产6间,重审时只有3间在继承人手上。一审法院对赵*出租房屋的行为进行了主观认定,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重审判决后二人所得遗产价值严重失衡。法院判决结果没有考量双方当事人生活需要,偏袒一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十一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赵x1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2012年2月20日被北京**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案件重新进入一审程序,再审时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赵x7死亡,部分房屋产权发生了变更。再审时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产权予以分割作出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x1一直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从未提出过反诉请求,本案始终不涉及赵x1的诉讼请求,赵x1作为被告提出的仅仅是答辩意见即其对遗产的处理意见。本案不存在赵*所称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问题。一、二审法院判决兼顾各方利益,判决结果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涉诉房屋东房两间与南房一间的分割问题,一、二审法院考虑到房屋的现状及各方当事人的生活需要等多种因素作出的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应予尊重。赵*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赵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2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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