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苟*因与被申请人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苟莹于2015年12月8日以本案已执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苟*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