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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与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苟*因与被申请人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苟莹于2015年12月8日以本案已执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苟*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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