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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信用卡中心诉上海富**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兴**信用卡中心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108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纠纷应依据《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首先交由专门机构即中国银联进行裁判以便核查涉案所有的情况,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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