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爱香诉被告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爱香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爱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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