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程**与被执行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泽*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赔偿申请执行人程**石料款600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程**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按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履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481号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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