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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