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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