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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